有不等於有效:從ISO 31000重新思考醫院減災整備措施的風險評估

前言

醫院在評估各種災害風險時,必須將既有的減災整備工作納入考量,因為在理論上,減災與整備越完善,整體風險應該越低。然而,在實務中,許多醫院對於「已有減災整備」的評估,其實並不精準,例如認為有應變計畫就足夠、有發電機就不怕停電、有演習就代表大家都知道怎麼應變。

這些想法乍看之下合理,實際上卻非常危險。因為它們共同隱含了一個錯誤假設:只要「有」減災整備措施,風險就自然被降低了。
這樣的假設本身就值得被質疑。

若我們參考國際風險管理標準 ISO 31000 的觀點,就會發現:風險評估的關鍵,從來不只是「列出有哪些措施」,而是這些措施是否真的發揮了預期的效果。

 

重要觀念一:擺脫靜態思維 從「有沒有」走向「有效性」

在醫院中,常見這樣的風險分析邏輯:
「火災是高風險危害,因此我們訂定了『火災應變計畫』來降低風險。」
「本院淹水屬於高風險危害,因此我們已準備沙包與抽水機作為應變措施。」

這類說法在醫院風險評估中十分常見。「有沒有」應變計畫或防災設備,當然是基本且必要的前提;然而,對多數醫院而言,針對主要災害早已具備相當完整的計畫與設備配置。
因此,真正關鍵的問題不只是「是否已有」,而是這些措施在關鍵時刻「是否有效」。

要評估既有減災整備是否有效,分析時就不能只停留在「是否存在」,而必須進一步從兩面向加以檢視,包括:

面向1. 設計有效性:在理論上,這項措施是否真的能控制風險?

面向2. 運作有效性:在實務上,它是否能依照設計正常運作?

以醫院常見的說法「有發電機就不怕停電」為例,我們應該進一步追問:

  • 設計有效性:發電機的負載能力,是否足以支撐全院關鍵維生設備?
  • 運作有效性:燃油儲備是否充足?自動切換開關在上一次測試時,是否真的成功啟動?

僅有「設備存在」,並不等於具備「風險控制能力」。
未經驗證的控制措施,在風險真正發生時,實質效果可能等同於零。

 

重要觀念二:避開安全陷阱 減災整備措施可能引入「二次風險」

我們往往直覺地認為,減災整備措施越多越好;而在醫院內,這些措施通常由不同單位各自規劃與負責,例如工務單位負責防火、感管中心負責感染控制。

然而,在這樣的分工之下,一個關鍵問題經常被忽略:
為了降低風險 A 而採取的措施,是否同時引入了新的風險 B

舉例來說,醫院為了防止陌生人闖入病房區(降低風險 A:竊盜),將通往病房的安全門上鎖。然而,當發生火災需要緊急疏散時,若因一時找不到鑰匙而無法開門,這道原本用來防範外來風險的「防線」,反而可能成為阻礙逃生的致命關卡(引入新的風險 B:疏散困難)。

因此,在評估減災整備措施時,必須從多個角度審視其影響,確認這些措施是否在降低某一種風險的同時,犧牲了應變的彈性,或創造了新的脆弱點。

這也提醒我們,風險評估不應只是單一科室的工作,而必須透過跨單位(工務、感管、護理等)的共同討論,才能辨識出這些跨領域的副作用。

 

重要觀念三:系統性審視 減災整備措施的「相互依賴性」

在實務上,我們常將各項減災整備措施視為一個一個獨立的「點」來評估,例如:

  • 是否有防火區劃?
  • 是否有火災偵測器?

甚至在評核時,採用「一共20項、每項5分,80分即通過」的方式來計分。

然而,許多減災整備措施並非單點防禦,而是由多個環節構成的控制鏈(Control Chain),必須「同時成功」才算真正有效。因此,在分析時,必須進一步思考:
這些措施是可以獨立運作,還是必須集體運作才能發揮效果?

以醫院火災的減災整備為例,至少包含以下環節:

  1. 煙霧偵測器是否能正確偵測?
  2. 訊號是否能即時且正確地連動?
  3. 防災中心是否能即時接收並通報?
  4. 現場人員是否清楚並能執行疏散行動?

只要其中任何一環失效,問題並不是「扣5分」,而是整體有效性可能直接歸零。

單獨評估「有沒有偵測器」是危險的,真正需要評估的是:整條控制鏈是否形成一個可運作的閉環。
但在許多醫院的災害管理實務中,這些措施往往被分別打分,卻未曾整體檢視其協同效果。

 

重要觀念四:實務落實 四個關鍵的調查活動

在分析減災整備措施時,評估方式不應只停留在會議室中的討論,而應從不同面向實際查證,包括:

  1. 審閱文件化資訊
    查閱應變計畫、設施維護手冊,確認減災整備措施是否具備明確且一致的標準作業流程。
  2. 檢查實施情況
    與第一線人員確認計畫、訓練是否真正落實,例如病房醫護人員是否清楚火災發生時的應變方式。
  3. 進行現場審查
    實際測試設備運作狀況,例如操作發電機,確認供電範圍與切換速度。
  4. 檢查與審查結果
    回顧過去的演習紀錄、設備故障或修復日誌,評估該措施的可靠度與穩定性。

此外,在評估減災整備措施時,還應進一步考量:

  1. 該措施是透過何種機制來改變風險(降低發生率、降低衝擊,或其他方式)?
  2. 不同措施之間,是否存在流程銜接不良或責任不明的情況,導致特定情境未被妥善涵蓋?
  3. 是否存在某些條件或共通原因,會導致多項措施同時失去作用?
    (例如:兩台發電機看似互相備援,但若共用同一套老舊供油系統,供油系統故障時,兩台發電機將同時失效。)

同時必須記住:一個危害可能有多項減災整備措施,而一項減災整備措施也可能影響多個危害。

 

結語

醫院在進行風險評估時,最重要的,不是多寫幾份文件,而是迫使我們誠實面對一個問題:
這些減災整備措施,在評估上是否真的被視為「有效」?

危害的風險控制,從來不只是「有沒有」的問題,而是有效性的問題——
它不是 0 1 的差別,而是一個 1 100 的連續光譜。

下一次在進行風險評估、準備為「既有減災整備」打分時,不妨先問自己三個問題:

  1. 它上一次被實際測試或驗證是什麼時候?(運作有效性)
  2. 它是否需要其他部門、設施或流程的配合,才能發揮預期作用?(相互依賴性)
  3. 它是否可能在緊急狀況下,反而成為影響其他災害應變的阻礙?(是否引入新風險)

如果危害分析只停留在清單式盤點,那麼它評估的,往往不是風險,而只是交付給評鑑或審查的文件。
唯有把「有效性」納入評估核心,風險評估才能真正成為後續減災整備與決策的可靠依據。

 

 

作者:周維國(台灣緊急應變管理協會理事長、台大醫院急診部主治醫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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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
1.       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. (2018). Risk management — Guidelines (ISO Standard No. 31000:2018).

2.        Liberati, E. G., Peerally, M. F., & Dixon-Woods, M. (2018). Learning from high risk industries may not be straightforward: A qualitative study of the hierarchy of risk controls approach in healthcare.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Quality in Health Care, 30(1), 39–43.

3.        Goniewicz, M., Khorram-Manesh, A., Timler, D., Al-Wathinani, A. M., & Goniewicz, K. (2023). Hospital disaster preparedness: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using the Hospital Safety Index. Sustainability, 15(17), 13197.

4.        Ma, L., Zou, S., Liu, Y., Lai, J., & Yang, J. (2021). The application of hazard vulnerability analysis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-19 in medical institutions. Ir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, 50(2), 271–279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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